温州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本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控条例》、《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除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以外,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人机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履行适航资格、飞行资质、计划申报等相关手续。
三、本市拥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个人通过温州公安微信小程序的“温警在线”--“无人机管控”端口,按照民用无人机登记流程进行信息登记和飞行申报。
四、除特别批准外,禁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本市以下限制区域上方或周边进行飞行活动:
(一)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
(二)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三)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面或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设施、场所;
(六)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设定的临时禁飞区域;
(七)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禁飞区域。
五、禁止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驾驶无人驾驶航空器;
(二)在禁飞场所、区域、时间段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
(三)非法破解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控制信息系统;
(四)携带、运输违禁品;
(五)危害个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六)阻碍执行公务;
(七)偷拍、偷窥个人隐私;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擅自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依法依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今后如国家颁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地方,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温州市公安局
2022年4月13日
保叔在此提醒大家,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应主动配合,自觉遵守通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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