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人机 太平洋保险的条款很多人不是特别的了解,那么今天就让我们的工作人员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无人机 太平洋保险条款吧!
保单中的标题、边注仅为方便查阅而设置,不应被视为保单内容的一部分。
保单中的某些词语具有特定含义,具体可查阅本保单第四部分(D)“定义”。
保险人同意按照本保单提供的责任范围和方式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由保险事件所引起的损失、损坏或责任。
第一部分:无人机机身损失
1. 保险范围
(a) 对于由承保风险造成的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无人机发生的意外损失或损坏,包括无人机起飞后60天内无任何消息的失踪,保险人有权选择赔付、重置或修复的方式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列明的无人机的保险金额,并扣除下述3(c)条件中规定的金额。
(b) 如果无人机投保了飞行风险,保险人将在保险金额之外另行赔付被保险飞机毁坏或紧急迫降后为保证飞机即时安全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紧急费用,但该费用赔偿以不超过保单明细表列明的无人机保险金额的10%为限。
2.仅适用于本部分的除外责任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a)自然磨损和机械故障
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无人机任何零部件的自然磨损、渐进损坏、机械故障、内在缺陷或失灵,以及由此引起的该零部件的任何后果损失;
(b) 由于任何渐进性或累积性原因对无人机任何零部件造成的损坏。但对于可归于单一有记录的事件的损失,可以在上述1(a)项下获得赔偿。
但是,因上述2(a)或2(b)所述情形导致无人机的意外损失或损毁可以在本部分1(a)项下得到赔偿。
3.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条件
(a) 如被保险无人机受损
(i) 拆卸、运输和修复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无人机进行拆卸或修理,除非出于安全考虑的需要,或是为了防止被保险飞机进一步的损失、或是为了遵守有关当局的指令。
(ii) 保险人应仅支付采取最经济方式所需的修复和运输人工费用和材料费用,除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协商一致。
(b) 赔付或重置
当保险人对无人机进行赔付或重置时:
(i) 保险人可将无人机(包括与之相关的所有记录、注册和所有权文件)作为残值收回。
(ii) 本部分针对该架飞机的保险保障终止,即使出于价值或其他考虑该架飞机仍由被保险人保留;
(iii) 重置的无人机应与原飞机同类型、同型号且处于合理相似的状态,除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协商一致。
(c) 须从索赔中扣减的金额
本部分1(a)项下的索赔应扣除下述金额:
(i) 保单明细表列明的免赔额金额,和
(ii) 对于任何被修复或更换的零部件,其大修费用按已使用时间占大修寿命的比例计算所得的部分。
(d) 不得委付
除非保险人选择将无人机作为残值收回,否则该无人机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被视为被保险人的财产,被保险人无权委付与保险人。
(e) 其他保险
(f) 若本保单承保的损失可在其他保险项下获得赔付,而该保险是在保险人不知情或未征得保险人同意情况下已生效或应生效,则本保单对于该损失或损坏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