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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
商丘市公安局
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禁飞的通告
为维护全市空域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公安局就全市“低慢小”航空器临时禁飞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区域
(一)商丘境内机场周边半径5000米范围内领空区域;
(二)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等重点单位周边半径1000米范围内领空区域;
(三)商丘境内铁路沿线电气化线路周边半径1000米范围内领空区域;
(四)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站、公共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半径1000米范围内领空区域。
二、管控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
三、管控设备
“低慢小”航空器主要指飞行高度低于1000米、飞行速度慢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千米/半径的航空器具,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无人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热气球(载人气球)、滑翔伞、动力滑翔伞、飞艇、航空(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全天候区域内严禁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各类“低慢小”航空器私自违法违规飞行活动。
四、法律责任
(一)凡涉及应急救援、警务执勤、军务活动、测绘抢修等特殊飞行任务,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持有“低慢小”飞行器的单位或个人,对未经批准飞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群众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请广大市民及航空器飞行爱好者(飞手)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违规违法飞行行为。
特此通告。
商丘市公安局
2024年5月7日
保叔在此提醒大家,禁飞管控期间,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应主动配合,自觉遵守通告规定。
对于违规飞行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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